《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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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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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地址; (四)审核人员; (五)服务类别; (六)服务形式;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当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并区分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的,提供变更原因说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变更审核人员的,提供变更原因说明及拟任审核人员的身份证件; (三)变更服务类别、服务形式的,提供变更原因说明。 变更后的审核人员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 申请增设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第十一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新证、收回原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后的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不变。
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受理范围及地址: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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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互联网宗教 | ||
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省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 |
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C25窗口。
联系电话:13580500032(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
受理条件: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 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四)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五) 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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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2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3工作日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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