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材料和流程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受理范围及地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互联网宗教
申请内容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省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

上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

联系电话:13580500032(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

上海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材料和流程

受理条件: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宗教事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终止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电子证照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申请书、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办理流程图

上海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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