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受理范围及地址: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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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互联网宗教 | ||
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省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13580500032(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申请材料经过市民族宗教委行政审批服务处的咨询指导并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2.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类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名称中包含宗教色彩的内容;
3.申请注册用户类信息服务,且拟注册的网络平台不在本市的,需提供平台的有效客服及监督方式。
4.申请人的信息审核人员未参加我市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的,应先在市民族宗教委行政审批服务处,登记报名。参加相关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的信息审核人员参训人数不少于三人)。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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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1.核对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表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表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表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材料经咨询指导并按照指导意见予以完善后,加盖市民宗委审批处章。 |
二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基本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1.核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与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情况说明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确认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材料经咨询指导并按照指导意见予以完善后,加盖市民宗委审批处章。 |
三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1.核对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材料经咨询指导并按照指导意见予以完善后,加盖市民宗委审批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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