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施主体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五、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申请
表格 | |
所有申请者都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 |||||||
1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见附件 | |
2 | 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4 | 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5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6 |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7 | 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8 | 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9 |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10 | 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申请传播平台资质的附加材料 | |||||||
11 | 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12 | 用户协议范本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13 | 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1号楼703室;
2.信函接收: 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1号楼703室,邮政编码:200125
(二)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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