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的依据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二、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类别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1.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是指对宗教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服务;
2.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宗教信息的服务;
3.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宗教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主体和时限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省民宗委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民宗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一)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2.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申请的材料
1.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2.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4.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5.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6.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7.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8.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仅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申请人提供)。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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